四川修訂登山管理辦法 擅自進行登山活動將對組織者罰款
11月25日,記者從四川省政府網站上獲悉,四川省人民政府已審議通過《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》,該條例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屆時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登山活動的,將對組織者處1000元罰款,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登山活動發生登山事故,救援單位事后有權向受援者進行追償,由其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。
此次《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》將登山活動概念修改為“是指開展登山、攀巖、攀冰、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。”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登山活動,非遇緊急情況變更登山活動計劃且未重新報批,吸收未經申報人員進行登山活動,批準機關將對登山團隊予以警告,責令立即停止登山活動。如果由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組織的,對組織者處1000元罰款,登山活動為不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組織的,對團隊每名成員處200元罰款。管理辦法還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、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警示規定從事登山活動、對采取的暫時限制、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等不予配合,救援單位事后有權向受援者進行追償,由其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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